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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咖啡豆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系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属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分支机构。由从事咖啡生产、流通、加工、储藏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科研教学等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职能作用,成为咖啡产地农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调行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咖啡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发挥联合群体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咖啡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指导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内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四)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交流,帮助会员发展经济,解决困难;
(五)在制定及修改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法规等涉及本行业重大利益的事项方面,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本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贯彻执行;
(六)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的集体谈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承办政府、有关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 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办好会刊、信息专刊、网站等,为会员、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十) 代表中国咖啡行业参加国际咖啡行业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咖啡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和贸易关系;接受会员委托,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被诉倾销,维护国内咖啡行业的利益。
(十一)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体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从事咖啡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运及科研、教育并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中的个体经营者须同时附有和当地工商局核准注册的经营执照的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质询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介绍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根据情况,可邀请特邀理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事人数的1/3)。
本分会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人选的产生,变更实行单位原则。即依据单位的实力、影响力、对协会的贡献,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如以上人员脱离原单位(如辞职、调离)或退休、职务变动,可由原单位提出变更人选。新增或变更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人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副理事长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法人代表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2006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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